一、《辦法》制定的背景?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房地產開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落實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建質[2017]138號)等規定,制定了《鹽城市房地產開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實施辦法》。
二、什么是房地產開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
房地產開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房地產開發建設工程中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三、質量缺陷和缺陷責任期的概念是什么?
質量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本《辦法》共十一條,主要內容包含:
1、明確了《辦法》適用于市、縣兩級,以及相應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的術語解釋。
2、厘清管理體系,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開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同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可受委托承擔具體工作。
3、根據上位法有關內容,規定了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比例、預留形式、缺陷責任期時限等內容。
4、加大對房地產開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監管力度,明確了工程質量保證金監管工作覆蓋質保金的預留、使用、返還各環節。
該《辦法》的制定出臺將進一步規范我市房地產開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對房地產開發建設工程的質量管理、質量保修工作,以及房屋住宅質量投訴處理工作具有積極作用。